南沙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政策

发布日期:2017.09.2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7日

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为载体,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将不适宜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产业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建设实施的经济合作模式。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全市产业集聚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打造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飞地经济”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各区县(市)合作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区县(市)政府采取“飞地经济”模式引进新产业项目,按产业类别进入“飞地园区”,利用税收分成、资金奖励等措施,全面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的动力和活力。

(二)支持跨省、跨市域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区县(市)政府以深哈对口合作为依托,加强与深圳等地区开展合作,创新合作机制,承接产业转移,复制先进经验,做强做大优势产业。

(三)支持各区县(市)按布局要求发展“飞地经济”。对于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布局的“飞地经济”项目,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布局会商机制的通知》(哈政办发〔2019〕9号)要求,协商确定“飞入地”,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须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合作机制

(一)财税收入分享机制。对符合全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变更项目落地区域的市域内新引入“飞地经济”项目,以及市域内科技孵化器出孵企业跨区新建项目,自竣工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区级税收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的比例分成,利益分享期为5年。

(二)搬迁项目补助机制。对服从全市产业布局,符合产业发展集聚要求的市域内原有企业搬迁改造“飞地经济”项目,自项目完成搬迁年度起5年内,以企业搬迁前3年平均缴纳区级税收额度核定基数,由“飞入地”补助“飞出地”。对当年缴纳区级税收未达到核定基数的,按实际税收数额划转。

(三)市域外项目协商机制。对跨省、跨市域的“飞地经济”项目,由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四)统计指标分享机制。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飞地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由“飞入地”统计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在利益分享期内,各项经济指标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归入“飞出地”。

三、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对“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入地”所在区县(市)政府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哈政规〔2018〕15号)有关规定,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

(二)资金支持。对“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入地”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优先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资金支持以及市级各类专项资金。

(三)用电支持。对“飞地经济”工业项目,由“飞入地”所在区县(市)政府帮助申请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推进。对“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入地”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项目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落实“飞地项目”投资方应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创造良好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

(二)加强服务保障。对新引入的“飞地经济”项目,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探索实行“承诺制审批”“拿地即开工”“行政许可跨区域互认”,推进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支持合作方开展质检、通关、市场执法等领域的标准对接和结果互认,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区内企业搬迁项目税收划转有关政策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项目建设服务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飞地经济”项目可参照执行。